津海院财〔2021〕6号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公务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提高支付透明度,建立健全财务内控机制,规范我院公务卡报销业务,根据《天津市公务卡结算管理办法》(津政发[2007]7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教委财[2011]81号)以及《市教委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津教委财[2012]81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推行公务卡结算的统一部署,结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务卡开设与销户管理
第二条 公务卡是指由银行卡发卡机构面向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用于单位公务报销及职工个人消费的信用支付工具。除特殊原因外,学院教职工均需申办公务卡,并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三条 公务卡按照发行对象可以分为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和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
单位卡具有转账结算功能,用于与个人卡之间的资金转账结算,不能取现,不能消费,不能透支使用。单位卡由学院财务处负责人保存,报销时由出纳使用。单位卡每日余额控制在50万元以下。各银行账户与公务卡之间资金的划转审批流程,按照《天津海运职业学院银行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个人卡由学院职工持有,用于应由学院报销的支出,具有贷记卡透支消费、循环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第四条 个人卡的开设和领用只限于学院在职职工,临时外聘及长期外聘人员如发生公务支出,可临时使用个人借记卡结算。
第五条 个人卡开立时,需到财务处领取公务卡申请表,如实填写后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财务处,由财务处交至银行办理。
第六条 个人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密码由职工自行设定,个人妥善保管。
个人卡到期、遗失或损毁的挂失、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
第七条 管理单位卡的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财务处必须及时变更密码或重新办理单位卡。单位卡如有遗失,应及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务卡结算的基本程序:学院职工因公出差、采购时,根据银行卡受理条件,先由个人使用公务卡支付后,依据相关凭证按《天津海运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由财务人员通过单位财务转账POS机具或公务卡管理系统完成个人卡的资金转账结算。
第九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报销时,除提供消费发票外,还应提供刷卡消费POS机凭条,财务人员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将报销资金转入个人卡。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 按照市政府和财政部门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要求,对原使用现金支付的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等属于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见附件)范围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其他非现金方式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保留转账结算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消费地在国内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消费地在国内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低于200元的公务支出,但不得化整为零,虚假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十一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严禁透支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支出活动,对公务卡透支取现的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根据公务卡结算要求,除对公转账外,将不再办理差旅费、会议、接待、备用金等公务卡借款业务。
第十三条 个人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务卡的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透支免息期内还款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负责,学院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第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2021年9月30日
附件: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
序号 |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 |
公务卡结算项目 |
备注 |
类 |
款 |
1 |
302 |
01 |
办公费 |
反映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
2 |
02 |
印刷费 |
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
3 |
03 |
咨询费 |
反映单位的咨询方面的支出。 |
4 |
04 |
手续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
5 |
05 |
水 费 |
反映单位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等支出。 |
6 |
06 |
电 费 |
反映单位的电费支出。 |
7 |
07 |
邮电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
8 |
09 |
物业管理费 |
反映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
9 |
11 |
差旅费 |
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干部及大中专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
10 |
13 |
维修(护)费 |
反映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以及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 |
11 |
14 |
租赁费 |
反映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
12 |
15 |
会议费 |
反映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
13 |
16 |
培训费 |
反映各类培训支出。 |
14 |
17 |
公务接待费 |
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费用。 |
15 |
18 |
专用材料费 |
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 |
16 |
31 |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
反映公车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 |
17 |
39 |
其他交通费用 |
反映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