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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规定
2021-10-22 13:33   审核人:

 

津海院财〔2021〕2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

代扣代缴申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规定

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是指学院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学院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按照税法规定须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 学院向在职职工支付的工资、津贴等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入其个人应税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相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申报。

第五条 学院向临时外聘教师支付的课时费等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全部计入其个人应税所得。由财务处按照劳务费征税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并进行纳税申报,相关税金由个人承担。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按照《天津海运职业学院讲座费、评审费和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由学院集中安排时间,每人每年可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奖励”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第七条 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变化,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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