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海院财〔2021〕10号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内宾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公务接待费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天津市党政机关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制度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公务接待费的范围
第二条 公务接待费是指外来工作人员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费用,包括住宿费、餐费、交通费、会议室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应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时间用餐不在公务接待费管理范围内。
第三章 公务接待的审批
第五条 加强公务外出和邀请的计划管理。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学院邀请外单位人员指导工作、参与相关业务活动等,应当向被邀请单位发出邀请函。由承办部门据实拟定邀请函,明确内容、行程和人员等信息,履行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公章用印申请手续后,代表学院发出邀请。
第六条 严格接待审批控制。部门承办的接待由接待部门拟定接待计划,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在部门基本经费列支;学院承办的接待由办公室拟定接待计划,办公室主任签字,院长审批,产生的费用在办公室部门经费列支。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活动应统筹接待,对无公函、无邀请函的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公务接待活动实行接待清单制度。在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宾客人数、陪客人数、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费用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部门承办的500元以下(含500元)的公务接待,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学院承办的公务接待以及由部门承办的500元以上的公务接待,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分管院领导签字,院长签批。接待清单后附点菜明细,一同作为公务接待费报销的依据并接受审计。
第八条 公务接待要与差旅费、会议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效衔接。凡是被接待人能够通过差旅费和会议费解决的费用,由被接待人自理,公务接待费中不得重复开支。
第四章 公务接待标准
第九条 各部门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安排,执行协议价格。接待对象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
第十条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用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一条 接待对象应当在公务活动地点或住宿饭店用工作餐,正餐人均不得超过60元,早餐人均不得超过20元。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接待部门可安排接待对象一次用餐,人均不得超过120元,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部门按规定安排一次用餐外,接待对象的其他用餐费用应自行解决。各部门的接待人员在接待活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回本单位就餐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按照早餐每人每次不超过20元、午餐和晚餐每人每次不超过40元的标准,凭票据实报销。有关领导随行人员发生的就餐费用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私客公待,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章 公务接待预算管理和费用核算
第十五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全部纳入年度预算、单独列示,并实行总额包干、超支不补。
第十六条 加强公务接待费核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支出应当在“公务接待费”科目列支并进行专门汇集、反映和核算。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费支出总额。禁止在公务接待费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公务接待费;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用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原件或学院邀请函原件、公务接待清单(附点菜明细)、正式发票及公务卡刷卡消费POS机凭条等。财务处应按规定严格审核。对超标准、超预算、超范围开支的公务接待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公务接待的公开
第十八条 校内审计部门定期对各部门公务接待费进行内部专项审计,并建立公务接待费公示制度,每学期通过校园网公开公务接待情况,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对学院公务接
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审批、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问责机制。
第二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接待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编报、审批公务接待计划的;
2.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公务接待费的;
3.违反规定扩大公务接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公务接待费开支标准的;
4.转嫁、摊派公务接待费的;
5.违规报销与公务接待无关费用的;
6.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以上所列行为之一的,财务处应追回资金。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制定的《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内宾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规定》(津海院财〔2020〕2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务接待清单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公务接待清单 |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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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接待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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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客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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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客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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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对象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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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程安排 |
项目 |
时间 |
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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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费用 |
元 |
其中:1、住宿费 元;2、餐费 元; 3、交通费 元;4、会议室租金 元; 5、其他费用 元。 |
住宿安排 |
宾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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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套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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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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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
承办部门经办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院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院长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校内参加人员: |
“接待类型”为: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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