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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运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2021-10-22 13:34   审核人:

             津海院财〔2021〕7

 

天津海运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财务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务报销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关于实施天津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报销业务

第二条 报销单据

(一)办理报销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单据必须是印制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正式发票,或者为印制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三)报销发票或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记载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一式多联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

(四)对办公用品、日用品、宣传(条幅)费、材料费、资料费等填开的批量购物发票,必须索要所购买物品的明细项目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五)当年取得的发票需在当年内进行报销(以原始凭证开具日期为准)。当年12月份取得的报销发票,可延长至次年4月30日前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销,需经财务处处长确认后方可报销。

(六)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等各类人员支出时,须由干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编制发放单据,并进行逐级审批。

(七)发放学生的各类奖励、补贴时,须由学生管理部门编制发放单据,并进行逐级审批。

(八)需各部门分摊费用的,由负责分摊工作的职能部门编制费用分摊表,并进行逐级审批,财务处完成相关的账务处理。

1.办公室每月20日前,将办公用车、复印费交至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2.教务处每年6月20日、12月20日前,将速印费、制版费分摊表交至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3.后勤与基建管理处每月20日前,将办公用品、五金用品、教学耗材分摊表交至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九)报销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时,须同时提交学习体会、总结等材料,方予报销。

第三条 报销审批程序

(一)预算经费报销

预算经费报销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字,预算所属院领导或部门审批,财务处报销。

预算经费报销金额在5000元(不含)至5万元(含)的,由经手人签字,预算所属院领导或部门审核,预算所属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长签字,财务处报销。

预算经费报销金额在5万元(不含)至20万元(含)的,由经手人签字,预算所属院领导或部门审核,预算所属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长签字确认,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报销。

预算经费报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经手人签字,预算所属院领导或部门审核,预算所属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长签字确认,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批,财务处报销。

教职工补贴用餐支出,由后勤与基建管理处同财务处核实后,经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同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会签后,财务处报销。

固定资产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报销时除上述签字要求外还需要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登账)。如使用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还需增加项目负责人签字,财务处方可报销。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原则上各部门每月只能报销一次。当月取得的发票应当在当月完成报销,25日后取得的发票可以转下月报销。同一供货商每月只能报销一张发票。按照学院有关规定需要办理出入库手续的日常办公用品报销费用时,需提供入库单据及库存办公用品数量明细。

(二)专项经费报销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规定流程进行。

(三)追加预算报销

批复后的追加预算需按照预算经费报销流程进行报销。项目结束一周内,申请部门与财务处核对支出费用,编制决算。决算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财务处长复核签字。

(四)代收代付款项报销

学院代收代付的资金收支,根据业务情况由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1.重发、代发、退还押金、合作办学划款等常规往来业务由经手人签字、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财务处核实确认处长签字后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需增加分管财务院长审批程序后方可支付。

2.新增往来业务需由承办部门提出申请,审批程序同“追加预算”程序。新增往来业务经逐级审批后执行程序同“预算经费报销”程序。

第三章  

第四条 各部门发生借款业务时需填写“借款凭证”,并需通过支票或银行汇款方式结算。借款凭证的审批程序依据经费类别同报销审批程序一致。经逐级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款项借出后,借款人对借出款项的安全负责,严格用于借款事由,严禁挪作它用及公款私用。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借款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四章  

第五条 支票自领出之日起十日内必须到财务报账(政府采购项目、招生录取费回票时间需在60日以内)。原则上以部门为单位领取未结算的支票累计不得超过三张。

第六条 每月1-25日中的周二、周三、周四为报销时间(公共假期及寒暑假除外)。每月26至30日为结账日,原则上不办理报销、借款手续。

第五章  

第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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